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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空維權漸走極端 杜絕攔飛機先要改變過低賠償

    2012年04月19日 11:19   來源:《法制日報》   記者李娜

      航空乘客為維權與航空公司之間的摩擦近乎“白熱化”。近日,連續發生的兩起因航班延誤導致旅客“攔飛機”事件就是例證。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李春華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提醒說,“攔飛機”這樣的極端維權行為如果不能及時得到應有重視,有可能演化為刑事案件,造成嚴重后果。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違法行為,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此外,我國刑法規定,聚眾擾亂民用航空站等公共場所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可以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除了要讓公眾明白此類行為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更要考慮如何讓他們的維權變得更加理性。”李春華說。

      據了解,目前對乘客因航班延誤損失補償的依據主要是2004年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出臺的《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一般只有幾百元。

      “因為補償數額比較少,司法實踐中很少有乘客起訴航空公司維權的案件。”李春華分析說,聚集的人群、不明確的信息再加上社會結構的緊張,一旦遇到導火索,如乘務員態度不好等,便很容易發生群體性的過激行動。

      李春華表示,在這種群體性事件的氛圍下,很少有人會考慮法律如何規定,自己的行為會面臨何種法律后果。

      他認為,要杜絕“攔飛機”之類的過激維權,根本上應當疏導乘客按照正常途徑解決航班延誤導致損失的賠償途徑。比如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狀況及時修訂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標準;對于天氣原因等不可抗力因素,航空公司應及時告知,降低乘客的心理預期;建立航班延誤事件的處理程序和應急機制,妥善安置被延誤的旅客,防止延誤事件后果擴大化。

      與此同時,李春華建議乘客:在乘坐飛機之前,應當對天氣狀況有正確的認識和評估,充分估計延誤的可能性,妥善安排好自己的事務;發生延誤事件后,應當尋求正確的途徑獲得幫助,可以與航空公司交涉獲得補償,也可以收集證據提起民事訴訟。

      “總之,千萬不要受人群不良情緒的感染及個別人的煽動,做出過激行為。”李春華告誡說,若因為自己的不理智行為而失去了人身自由,那將后悔莫及。

    (責任編輯:王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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