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日訊(記者 郭文培) 5月9日,國家藥監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已過多時,業內討論卻仍未平息。第三方平臺到底該不該直接參與藥品網售,也就是“自營”藥品?這個很大程度上關乎醫藥電商與零售藥店“命運”的議題,業內聲音兩極分化嚴重。
《征求意見稿》新增第三方平臺管理義務條款,并提出: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未經備案不得提供藥品網絡銷售相關服務。同時,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得直接參與藥品網絡銷售活動。
正是條款中這句“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得直接參與藥品網絡銷售活動”引起廣泛討論,一度沖上熱搜。為此,中國經濟網記者采訪了多位醫藥電商、醫藥零售、醫藥工業領域人士,他們從各自領域進行解讀,發出行業呼聲。
第三方平臺直接參與藥品網售并不被允許
回顧我國藥品網售發展歷程,最早可以追溯到1998年,彼時上海第一醫藥商店開辦了我國第一家網上藥店。此后的2005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我國藥品網售業務逐漸開展起來。
《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曾明確規定: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之間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提供服務的企業直接參與藥品經營的,將撤銷其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并注銷其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機構資格證書,同時移交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自該規定發布之后的17年來,再無法規對第三方平臺能否直接參與藥品網售作出明確規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連鎖藥店董事長向記者表示,此前政策明確禁止第三方平臺直接參與藥品網售活動。不過近幾年,尚無政策對此明確支持或禁止,但實際上多數醫藥電商平臺都以自營形式參與藥品網售,且自營業務占據平臺收入的大頭。
數據顯示,目前藥品直接網售給第三方平臺帶來的營收極為可觀。如京東健康2021年收入307億元,以京東大藥房為主要載體的自營收入就達262億元,占比為85.34%。阿里健康2021年的醫藥自營業務收入也達到了132.16億元,占公司總營收比例達85.17%。
反對方:藥品“自營”有違“線上線下監管一致”原則
“我們首先應該考慮設立第三方平臺的目的,它其實是為了提升購藥便利性?!?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連鎖藥店董事長表示,藥品銷售過程中,應倡導用藥安全為第一位,便利性為第二。藥品網售雖然提高了購藥便利性,但一定程度上也帶來用藥安全隱患。具體來看,第三方平臺扮演著總部的角色,需要管理平臺上的商家,如果平臺自己賣藥,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無疑容易造成監管缺失,患者則面臨安全用藥風險。以網售處方藥為例,從處方藥來源看,目前電商平臺用的處方多來自于互聯網醫院,而互聯網醫院只能復診不能初診,因此大部分平臺使用的處方很多是 “假處方”。加之平臺先買藥后補處方亂象嚴重,存在處方藥濫用隱患。另外在運輸方面,第三方平臺多通過“四通一達”進行藥品運輸,而有些藥品對溫度要求極其嚴苛,現有的第三方物流達不到相應要求,藥品的藥效會因此大打折扣,并由此產生用藥風險。
“第三方平臺網售藥品,可能會壟斷資源,對線下零售藥店的生存帶來困難。有違公平競爭原則。” 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連鎖藥店董事長補充,第三方平臺直接參與藥品網售,不利于醫藥行業良性發展。藥品批發市場取締后,不允許醫藥貿易市場的存在。如果第三方平臺網售藥品,其掌握著全部數據資源,實則是變相的集貿市場,對平臺其他商家并不公平。此外,此前第三方平臺需要辦理A證,但如今只進行備案;而在線下,無論是醫療機構還是藥店,從事藥品經營都需要持證,這必然違于線上線下監管一致性原則。
據了解,所謂A證即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A證,服務方式屬于第三方交易服務平臺,另有B、C兩種證。2013年,《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加強互聯網藥品銷售管理的通知》一文指出:第三方企業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提供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必須按照《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申請取得《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格證書》后方可開展業務。彼時,零售單體藥店開展網上售藥業務還不被允許。
4年后,2017年1月,《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一文,取消了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第三方平臺除外)審批。當年4月,《總局辦公廳關于落實<國務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有關工作的通知》一文明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可以通過自身網站與其他企業進行互聯網藥品交易,但不得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然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以向個人消費者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但處方藥不得網售。當年9月,《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一文,取消了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企業(第三方)的審批。取消審批后,屬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將平臺網站納入監督檢查范圍。
此后,B2B(企業對企業,如藥師幫)、B2C(企業對顧客,如阿里健康、京東健康)和O2O(線上對線下,如叮當快藥、京東藥急送)等醫藥電商迎來蓬勃發展。據健康時報日前報道,目前我國共有2.23萬家醫藥電商相關企業。
“我們應該遵循生命安全優先的原則,而不是藥品銷售便利優先的原則。”新疆藥品流通協會會長、新疆百草堂醫藥連鎖公司董事長蔡剛也表示,在第三方平臺實際參與藥品網售過程中,百姓安全用藥存在較大風險,尤其是處方藥網售。他坦言:“我們不是完全反對網售藥品,線上可以銷售藥品,但由什么機構來銷售?哪些品類能銷售?處方來源是否規范?如何確認?目前絕大多數國家都嚴禁網售處方藥,僅有個別國家可以網售處方藥,但也是在嚴格法律框架內,依托于實體藥店的線上平臺進行的。互聯網醫院依托于實體醫療機構的執業醫師才能在線上開展遠程的疾病復診,同樣,處方藥網售也要依托于實體藥店,在執業藥師嚴格審方下,網定店取或網定店送,并由執業藥師進行專業的用藥指導與服務,才能保障公眾的用藥安全?!?/p>
“這則新規防止第三方平臺在數據方面實行自我優待、對其他平臺商家實行算法歧視方面邁出了有力的第一步,大大減輕了實體藥店對平臺濫用商業數據開展不公平競爭的擔憂。同時也為下一步規范藥品網絡銷售行為、防止資本無序擴張打下堅實基礎。”針對新增條款“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得直接參與藥品網絡銷售活動”,全國工商聯醫藥業商會專家指導委員會專家晁寧表示,藥品監管應始終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則和“線上線下監管一致”原則。
晁寧進一步解釋,藥品網絡銷售只是傳統藥品銷售在陳列、銷售乃至送達最終用戶等方面的一些改進,不能因為其具有的所謂“互聯網+”屬性,就以促進“互聯網+”發展的名義為其一路開綠燈,為其改變監管原則,而忽視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根本原則。
晁寧呼吁:“在一代代藥監人的不懈努力下,我國已經構建起能對全國范圍內實體醫藥工商企業生產和經營實施有效監管的行政體系,不宜在藥品網絡銷售環節輕易突破行之有效的原有監管模式和幾十年積累的成熟成功經驗,不應將人民用藥安全暴露在巨大風險之下?!?/p>
支持方:新規可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存在沖突
可以看到,“生命至上”和“線上線下監管一致”的原則,是不少“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得直接參與藥品網絡銷售活動”支持方最有力的聲音。不過,日前在藥典博物館組織的“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互聯網管理相關意見建議專題座談會”上,京東健康、餓了么則表達了不同聲音,均對該條款提出異議。他們表示,若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得直接參與藥品網絡銷售活動,就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規定存在沖突。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實則是對自營的一種鼓勵,因此應該遵守平臺要不要做自營的這種商業選擇?!别I了么方面表示。
“可以嚴管,但不能一刀切,裁判員也好、遠動員也罷,只要規則講清楚了,大家共識共治?!本〇|健康方面提出,互聯網技術的應用,更有利于實現藥品流通領域的監管。因此建議通過互聯網特色監管方式,對藥品網售進行監管,這或能避免通過禁止或限制的方式進行監管。
行業呼喚:明確“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相關描述
據了解,當前,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正緊鑼密鼓編制。采訪中,不少受訪者也對條例中第三方平臺的定義發出疑問。
北京同仁堂有關負責人表示:“站在工業單位角度,我們并不排斥第三方平臺作為運動員的身份來參與競爭,但我們希望條款能夠對他們的服務屬性和數據保護進行限定。目前第三方平臺大多以控股公司、關聯公司的形式參與藥品網售,并不是以自身的身份直接參與,這是否允許呢?”小藥藥有關負責人也提出:“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這個定語還需再明確下,是機構主體?還是股東、隸屬?”此外,晁寧也提出,應進一步細化第三方平臺相關描述,同時增加第三方平臺的責任描述。
晁寧建議,條例應進一步明確: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得以控股、參股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參與藥品網絡銷售活動,保持第三方平臺的絕對中立性;現有平臺提供者存在直接參與藥品網絡銷售行為的,應立即在過渡期內做出“二選一”的唯一性選擇;過渡期結束后,一旦發現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仍以任何形式參與藥品網絡銷售的,監管部門有權對其進行嚴厲處罰,并取消其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資格。進而為藥品網絡銷售搭建一個完全公平競爭的環境,做到在藥品網絡銷售過程中角色清晰,責任明晰,風險可控。與此同時,建議條例應增加——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與藥品網絡銷售企業簽訂協議,明確雙方藥品質量安全責任。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出現藥品質量安全問題時,第三方平臺應率先賠付,之后再根據協議向藥品網絡銷售企業進行追償。
(責任編輯: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