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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蘇省消保委提醒 “微股東”暗藏消費陷阱

    2025-05-29 07:05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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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李冬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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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消保委提醒 “微股東”暗藏消費陷阱

    2025年05月29日 07:05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原標題:針對健身美容商家以股權投資等名目攬客,江蘇省消保委提醒 “微股東”暗藏消費陷阱

    本報南京訊 最近,在健身房、美容院、餐飲等消費糾紛多發領域,部分商家以“微股東”“事業合伙人”等名目招攬客戶的現象頻現。近日,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提醒消費者,此行為實為商家精心設計的法律障眼法,“股權外衣”背后暗藏消費陷阱,建議消費者理性消費,商家誠信經營。

    據了解,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則案例顯示,某健身房向消費者承諾,可以通過高額充值成為門店微股東、事業合伙人,除了享有健身課程外,還可享受返還門店利潤等增值權益。消費者花費11萬余元購買500多節課,僅上了一節健身課,還未享受增值權益,門店卻突然通知關店解散,要求消費者到10公里外的其他門店上課或線上上課。消費者提出退款。商家以該款項是入股款,屬于投資行為為由拒絕了消費者的訴求。

    商家主張資金往來屬于投資行為的抗辯是否成立?江蘇省消保委表示,從法律視角剖析,此類股權投資的說法,實為商家精心設計的法律障眼法。

    若商家為公司,依據《公司法》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如果商家僅以微股東之名,而并未將消費者的信息實際登記于股東名冊上,則無法使消費者單就合同取得股東身份。而商家經營形式為合伙企業時,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若商家在與消費者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并未經過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也未對消費者就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予以告知,那么,簽訂合同的行為不應視為簽訂入伙協議,消費者也并未成為真正的合伙人。

    此外,此類合同中,雖有對利益分配的相關規定,但通常會有條款規定微股東、事業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義上的股東或《合伙企業法》中真正意義上的合伙人,不享有股權或份額,不進行出資也不承擔虧損。

    江蘇省消保委分析認為,商家精心編織“股權外衣”的背后,暗藏雙重利益驅動。一方面,以利益吸引消費者進行消費。通過“微股東”“事業合伙人”等概念包裝,消費者可能因對投資回報的期待而被吸引消費,支付更高金額,甚至拉親友參與。商家通過賦予消費者微股東、事業合伙人身份,營造一種共同事業的假象,增加消費者后續消費及推薦消費的熱情。另一方面,借以規避法律監管與責任。商家通過模糊消費與投資的界限,將消費包裝為投資行為,并對經營收益分紅設置苛刻條件。在商家違約時,可能以投資失敗而非消費糾紛為由進行抗辯,主張消費者自擔風險,試圖規避《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等規定,使消費者不僅難以獲得收益,在維權時還會面臨法律定性困難。

    江蘇省消保委建議消費者,消費時應保持理性,面對商家提出的微股東、事業合伙人身份以及給出的利益承諾,應仔細審查合同的相關條款,辨明合同性質和自身權利義務,勿因一時的利益承諾而沖動消費。關注經營者的經營狀況,依據法律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對于商家而言,唯有誠信才是經營和發展的基石。通過入股、合伙等形式,并不能掩蓋消費的行為本質,也無法逃避自身應負的法律責任。商家唯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尊重消費者合法權益,不斷提供優質的產品和服務,才能贏得消費者的信任。(薛晶晶)

    (責任編輯:李冬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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