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幾年前,我買了一套面積為126平方米的房子,房子的物業費每月每平方米1.2元。房子裝修以后,我和家人幾乎沒怎么住,只有過年時才會去小住幾天。剛開始,我也按時繳納了物業費。
但是,近來,物業的服務水平一直沒有提上來,比如小區大門常年敞開,所有人都能自由出入;樓梯間安全通道被占用;電動車隨意停放等。從用電量來看,我從2019年1月至2024年10月期間的電費共計39.5元,幾乎等于是空置了。請問,像我這種幾乎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的業主,可以拒絕交物業費嗎?
湖南 劉先生
為您釋疑
劉先生您好!
業主與物業公司的關系,本身是一個合同關系,無論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還是經業主大會決議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都與業主成立了一個法律擬制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在新房購房時,開發商往往需要業主簽署一份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這份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關于物業費的約定,通常被認定為有法律約束力。
實踐中,人們有兩個常見誤區,一個是認為“開發商=物業公司”,另一個是誤認為“沒有接受物業服務=物業公司沒有服務”。我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這就導致,大量的案件根據這一條規定,判決拒交物業費的業主敗訴。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不斷發展,房屋空置現象越來越普遍,物業費繳納爭議頻發。雖然目前司法實踐仍然堅持以判業主敗訴為基本現狀,但有些地方出現地方條例,規定空置房屋的業主有權按照一定比例享有減免物業費的權利。
此外,由于物業公司是面對整個小區的,而物業服務作為一種服務,本身很難量化標準,這就導致一般業主以物業公司違約,未按照約定的標準提供服務,往往舉證困難而面臨敗訴后果,因此,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如何管好物業公司,督促物業公司提供更為專業和積極的服務。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可以使這些糾紛更容易得到解決。
廣東耀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愛東
(責任編輯:單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