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線上購物信息不對稱可能導致“所見非所得”的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專門設立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消費者“后悔權”。該制度旨在平衡交易雙方信息差,讓網購維權更具可操作性。法律也明確了不適用退貨的商品范圍,如鮮活易腐物品、消費者定制商品等,且需經消費者購買時確認同意。
近年來,因七日無理由退貨引發的糾紛不少。如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網購寵物貓退貨糾紛案,消費者在寵物貓未發貨前申請退貨退款,卻遭賣家拒絕,仍強行發貨,最終法院判令賣家退還貨款。這一判決厘清了關鍵法律邊界:即便屬于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類別,消費者在發貨前仍享有合同解除權,但若因此給商家造成損失,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司法實踐表明,法律并未完全剝奪消費者的單方解除權,而是通過時效界定和責任劃分實現權益平衡。
退貨糾紛頻發暴露出制度落地的復雜性。部分商家拒絕“無理由退貨”,或許有其自身考量,比如,擔心消費者將網購當作“一次性消費”,違背誠信原則“惡意退貨”。
從制度執行層面看,七日無理由退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按照《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網購無理由退貨商品完好標準、運費承擔、退貨程序等均有明確規定。但現實中,仍有商家擅自擴大不退貨范圍。對此,司法裁判明確,商家需依法評估商品性質,不得任意設限,否則將承擔退款責任。
保障網購“后悔權”需要消費者與商家共同遵守誠信原則。消費者應仔細閱讀退換貨政策,避免盲目消費;商家則需以商品質量和服務體驗為核心競爭力,而非依賴不合理限制條款。退貨便利性既是商家服務質量的試金石,也是檢驗市場秩序的重要標尺。隨著司法案例的指引和制度的完善,網購消費正朝著更規范、更透明的方向發展。(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李萬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