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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醫保局:11月底前 每個地級市至少有1家“雙通道”零售藥店

    2021-09-14 13:43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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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醫保局:11月底前 每個地級市至少有1家“雙通道”零售藥店

    2021年09月14日 13:43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9月14日訊(記者 郭文培) 9月10日,國家醫療保障局聯合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關于適應國家醫保談判常態化持續做好談判藥品落地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11月底前,各省份要實現每個地級市(州、盟)至少有1家符合條件的“雙通道”零售藥店,并能夠提供相應的藥品供應保障服務,以滿足患者合理的用藥需求。

      《通知》提出,醫療機構是談判藥品臨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責任人。各定點醫療機構要落實合理用藥主體責任,建立院內藥品配備與醫保藥品目錄調整聯動機制,自新版目錄正式公布后,要根據臨床用藥需求,及時統籌召開藥事會,“應配盡配”。對于暫時無法納入本醫療機構供應目錄,但臨床確有需求的談判藥品,可納入臨時采購范圍,建立綠色通道,簡化程序、縮短周期、及時采購。對于暫時無法配備的藥品,要建立健全處方流轉機制,通過“雙通道”等渠道提升藥品可及性。

      “雙通道”是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兩個渠道。今年5月,國家醫保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發布《關于建立完善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指導意見》稱,為破解“進院難”,將定點零售藥店納入談判藥品供應保障范圍,與定點醫療機構一起,形成談判藥品報銷的“雙通道”,提升藥品可及性。

      因此,對于推進“雙通道”管理。《通知》要求,各地醫保部門要按照加強管理、保障供應、規范使用、嚴格監管的原則,建立處方流轉中心,并對納入“雙通道”管理的藥品在定點零售藥店和定點醫療機構施行統一的報銷政策。具備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探索完善談判藥品單獨支付政策,逐步將更多談判藥品納入單獨支付范圍。

      同時,要細化完善定點藥店遴選準入、患者認定、處方流轉、直接結算和基金監管等措施,切實提升談判藥品的供應保障水平。原則上2021年10月底前,各省份要確定本省份納入“雙通道”管理的藥品名單并向社會公布。2021年11月底前,各省份要實現每個地級市(州、盟)至少有1家符合條件的“雙通道”零售藥店,并能夠提供相應的藥品供應保障服務。

      據了解,醫保談判始于2015年,目前已經進行了五輪,談判成功的藥物涉及腫瘤、心血管、罕見病等疾病領域,平均降幅均在5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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