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底,中國人民銀行召開“構建新時代更加強健有效的金融安全網——《存款保險條例》施行十周年”專家座談會。座談會上,來自立法工作部門、司法機關、商業銀行、高校、學會等單位的專家代表建議,進一步強化
存款保險職能,豐富早期糾正、風險處置措施和工具,充實存款保險基金,完善后備融資機制,切實發揮好專業化、常態化風險處置作用,并有必要在金融立法中予以體現。
金融體系穩健性提升
從2015年5月至2025年5月,《存款保險條例》至今已滿10歲。
早在1993年,《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就提出,建立存款保險基金,保障社會公眾利益。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的決策部署。2015年5月,《存款保險條例》施行,存款保險制度正式建立,我國形成以審慎監管、存款保險、央行最后貸款人為支柱的金融安全網。2019年5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2020年下半年,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進入實質化運行,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指導下履行費率核定、基金歸集、早期糾正、風險處置等具體職能。
10年來,存款保險有效發揮風險監測、防范擠兌、差別費率、早期糾正、風險處置等核心功能,進一步強化了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提高了存款人保護水平、促進了高風險銀行有序出清,提升了我國金融體系穩健性,增強了銀行業競爭力和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中國人民銀行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末,我國共有3761家投保機構。存款保險已累計歸集保費3732億元,累計對數千家(次)投保機構進行了核查,對1600家投保機構采取了風險警示和早期糾正措施。
在我國存款保險實踐歷程中,包商銀行風險處置無疑是標志性案例。2020年11月23日,包商銀行進入破產程序。在存款保險的依法支持下,存款人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包商銀行風險處置也成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例商業銀行通過“接管+收購承接+破產清算”實現完全市場退出的成功案例。
與會專家表示,存款保險推動包商銀行風險處置平穩收官,實現了我國商業銀行破產清算退出市場“零”的突破。這一案例打破了剛性兌付,嚴肅了市場紀律,為金融機構健康發展和金融市場良性運轉提供了成功范例。在座談會上,參與包商銀行風險處置的專家表示,“在各方的通力合作下,平穩實現了包商銀行的破產公告、數據切割遷移、分賬核算等工作任務,順利完成了包商銀行各項處置工作,沒有發生擠兌、流動性風險、聲譽風險和社會事件”。
有關專家表示,《存款保險條例》施行10年來成效顯著。存款保險推動了金融風險的早發現、早處置,增強了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對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穩定、促進金融體系的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推動提升存款保險法律位階
自施行以來,盡管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平穩有序運行,市場化、法治化處置作用逐步凸顯,但在金融風險處置實踐中,仍面臨《存款保險條例》法律位階較低、制度設計和內容較為原則等問題。近年來,完善頂層設計、推動出臺存款保險法的呼聲漸起。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多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加快出臺存款保險法,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位階有待提高。”有代表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表示,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金融安全網三大支柱之一,存款保險制度作為維護金融穩定的基礎性制度,應通過制定法律的方式進行規范。現行《存款保險條例》僅為行政法規,需要提升其法律位階。也有代表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表示,《存款保險條例》對存款保險機構職責及風險處置權限等規定較為原則,存款保險早期糾正措施有限,處置措施不完整。通過制定存款保險法,依法明確存款保險機構職責權限及處置措施,能夠充分發揮存款保險的專業化處置職能,更加有效地維護金融穩定。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宣昌能近期撰文指出,要客觀地看到,存款保險制度功能有待進一步完善。應借助金融穩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立法修法契機,在法律中強化存款保險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能,夯實履職的法律基礎,以進一步發揮存款保險的市場化、法治化、專業化風險處置作用。
在座談會上,多位與會者也強調,要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改革,提升《存款保險條例》法律層級,推動出臺存款保險法。
從國際經驗看,存款保險制度已在近15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多是通過專門的立法進行規定。多數經濟體通過較高位階的專門法律對存款保險制度進行規定,如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等均制定了存款保險法或存款保險公司法。與會專家建議,應當借助當下重要的金融法修法周期,在相關法律中明確包括存款保險職能在內的金融風險處置機制、程序及其和司法破產的銜接,并保持相關法律間的協調。
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機制
在座談會上,多位專家代表提出,要繼續將存款保險納入中央銀行工作系統推進,強化專業化風險處置職能和早期糾正職責,有效防控金融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筑牢金融安全網。
10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銀行業風險處置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特別是《存款保險條例》還不能充分滿足金融風險防控實踐需要,比如早期糾正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風險處置工具有待進一步豐富等。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孟輝表示,在提升存款保險法律位階的同時,應圍繞早期糾正措施、風險處置工具、后備融資機制等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制度。有專家也表示,應進一步健全具有硬約束的金融風險早期糾正機制,并應在立法中予以明確。要為早期糾正措施設置明確的時限,對于在規定期限內不能達標的機構,要及時采取處置措施,把握好處置的最佳時機,最大程度減少處置成本。同時,要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的使用條件,積極推動爭取“接管+收購承接+破產清算”的處置方式,在有效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有序處置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同時,嚴肅市場紀律,防范道德風險。
拓寬存款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也是座談會上的焦點話題。從國際經驗來看,很多國家的存款保險基金都有后備融資安排,包括向央行申請再貸款、向市場公開發行債券、向機構征收特別保護費等。與會專家認為,應加快建立類似的機制,加強風險處置資源積累,拓寬存款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這有助于我國存款保險基金及時補充流動性,提高風險應對能力。(經濟日報記者 陳果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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