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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范平臺價格行為 促進經濟穩定增長

    2025年08月23日 20:03   來源:中國經濟網   

    隨著數字技術的飛速發展,平臺經濟已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對經濟增長的貢獻日益凸顯。從電子商務平臺的蓬勃發展到數字金融的創新突破,從在線教育、遠程醫療等數字服務的普及到虛擬商品、數字內容的消費熱潮,平臺經濟正以多元化的形態分布到生產、流通、消費等各個環節,平臺打破地域限制,鏈接生產和消費,極大地促進了商品的流通和交易效率,為經濟增長注入強勁動力。

    在平臺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一些不規范的價格行為也不斷出現,損害了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價格秩序,也影響了平臺企業健康發展。規范平臺經濟中的價格行為,確保價格的真實性和合理性,成為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為此,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聯合發布了《互聯網平臺價格行為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行為規則》)。

    《行為規則》融合了相關法律制度對價格的一般性規定,也充分展現了平臺領域價格的特殊性規定。

    一、以多種方法調整和規范平臺價格行為

    《行為規則》對價格行為的規范從多個視角展開:既包括強制性規范、禁止性規范,也包括倡導性規范,甚至融入了柔性監管措施。

    強制性規范體現在價格行為的基本要求上。平臺經濟與現實經濟一樣,都需要遵循公平、誠信、透明的原則,特別是在價格標注方面,更要做到清晰、準確、規范。價格標注是價格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直接關系到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也是減少價格糾紛、發揮法律的預防性調整的功能的前提。

    禁止性的規范體現在列舉了典型的不正當價格競爭行為,為經營者劃定了多條“紅線”。包括經營者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平臺與經營者不得通過協議、數據共享或算法協同固定價格;先抬高價格再打折的虛假促銷行為;大數據殺熟的一般性禁止;沒有告知用戶而實行差異化價格等等。

    倡導性的價格行為,體現在鼓勵創新、糾紛解決等方面。平臺經濟具有創新性強、變化快的特點,剛性法律法規難以完全覆蓋所有新興業態和價格行為。倡導性規范通過原則性指引,為尚未被剛性規則明確約束的領域提供行為框架,避免因規則滯后導致的監管空白,同時為未來的規則細化提供價值基礎。

    二、基于平臺自身的特性設置特殊的價格規范

    平臺經濟領域的價格行為規范應充分考慮商品和服務的特殊性。在平臺經濟中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形成機制與實體商品有所不同。因此,在制定價格規則時需特別關注。例如,對于數字內容的訂閱服務,應明確服務期限、價格調整規則等,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基于平臺的特殊性制定的特殊規范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

    一是明碼標價的場景適配。要求在網站、App、小程序等場景,通過網絡頁面、電子文檔等方式標示商品品名、價格、計價單位,以及運輸費、配送方式等與價格相關的內容,禁止標價外加價。

    二是動態定價與差別定價的公開。平臺若對不同消費者實行差別定價,或采用分時定價等動態定價方式,需提前公開規則及影響價格的因素。若在固定價格基礎上增加額外服務費,需區分標示價格與服務費。

    三是平臺促銷與補貼的特殊公示。促銷活動需在頁面顯著位置公示規則、期限、折價基準;積分、代金券等折抵方式需標明計算辦法;平臺補貼需明確補貼對象、補貼方式、參與條件、起止時間等信息。

    三、確立平臺在價格法律關系中的多元職責

    平臺經濟中,平臺的身份非常特殊,價格行為上,這種特殊性表現為:

    首先,平臺服務模式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針對平臺常見的自動續費、免密支付等服務模式,規范重點在于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體現為:平臺提供免密支付、自動續期等服務時,需以顯著方式展示選項、提供便捷取消途徑;每次扣款前需提醒時間、金額及價格變化,允許隨時取消。

    其次,平臺作為中介的爭議解決責任。這里包括:(1)平臺需為消費者提供專門的價格及交易糾紛投訴渠道(如在線客服、投訴入口等),確保消費者能便捷反饋問題。(2)督促平臺內經營者履行義務。當消費者與平臺內經營者發生價格糾紛時,平臺有責任督促經營者配合解決問題。(3)平臺需配合政府監管部門對價格糾紛的調查工作。

    最后,平臺自身的內部監督者的身份。平臺作為自身運營環境的管理者和一定范圍內法律授權的監管者,具體職責和要求如下:(1)建立健全自身的價格管理規則和合規體系,明確平臺內經營者在價格標注、促銷活動、動態定價等方面的行為標準。(2)平臺需按照規定保存平臺內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信息、交易記錄以及與價格相關的宣傳資料等,確保這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3)設立專門的價格監督機制。建立價格投訴渠道:為消費者和平臺內經營者提供便捷的價格相關投訴入口,確保相關問題能被及時接收和處理。

    總之,規范平臺經濟價格行為,是維護市場秩序與消費者權益的前提。在此基礎上,推動平臺經濟在合規軌道上創新發展,讓價格真實透明成為行業常態,才能為數字經濟持續健康增長筑牢根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劉繼峰)

    (責任編輯:佟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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